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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厂房检测鉴定 危房鉴定 厂房检测 京翼工程

  • 发布日期:2018-06-13 17:48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商务服务区域:陕西西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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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相邻施工影响类房屋检测工作,提高检测报告质量,现制定相关问题的技术管理要点。

一、现场检测
1.房屋检测现场工作组成员不少于二人,项目负责人和报告编写人应亲自参与现场检测工作,熟悉被检测房屋的基本情况,确定检测工作重点。
2.房屋基本情况应包括房屋的主要建筑结构情况和房屋使用、改造情况的调查和描述。
3.现场检测内容除室内调查外,应包括室外地坪、围墙、台阶等附属设施,室内调查的抽查数量应符合指导意见要求。
4.现场检测应实地复核被检测房屋与影响源的位置关系,明确被检测房屋与影响源的实际距离。
5.相邻施工影响类房屋检测,包括仅委托进行施工后检测评估的项目,都应布置房屋沉降观测点,并测量初次检测进场时房屋的初始相对高程。
6.对具有代表性的房屋裂缝应作石膏标记,定期进行复核记录。施工过程中对房屋的复核跟踪是施工影响类房屋检测的必须内容。

二、检测方法
1.房屋检测的方法应根据房屋的实际状况和规范要求进行选取,不宜直接采用新建工程验收的方法和规范检测既有建筑。
2.房屋变形测量应采用两种方法进行校核。房屋倾斜以棱线测量为主,相对不均匀沉降为辅,应明确区分局部构件变形和房屋整体变形。
3.检测房屋的材料强度时,应了解检测设备、方法的适用范围。材料检测的抽样数量不能达到规范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并明确材料强度等级的取值依据,分析说明可能存在的误差。

三、检测标准
1.检测报告采用或参照的技术标准应在报告中明确,技术标准应与检测内容相对应,未采用的标准不宜在报告中出现。
2.关键技术指标评价,如房屋的倾斜指标、沉降速率评价以及材料强度的推定等应与技术规范的条文相对应,不得随意确定。
3.既有房屋变形的安全评价不宜采用施工验收标准,建议采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4.既有房屋的安全性和抗震等性能评价,应以现行的房屋鉴定标准为依据,不宜采用现行设计规范。

四、结论与建议
1.检测结论与建议应与检测的目的相对应。检测报告应明确房屋检测目的,确定房屋检测类型,并根据《房屋质量检测规程》的相应条款,确定房屋检测的内容。
2.对于检测中发现的危险点,检测报告中应有危险点的具体描述,确定位置范围和程度,并在检测结论中应提出解危要求和处理建议。
3.相邻施工影响类检测报告,对于施工前的初始检测,除需要进行施工前预加固或解危的情况,一般不建议修缮。
4.对于超出检测单位职责范围的工作,原则上不能作为检测报告和检测结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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