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示范区、经开区)管委会,航空、航天基地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名称变更分类
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适用本规程的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一)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名称变更,以下称“简单更名”;
(二)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名称变更,以下称“复杂更名”。
跨认定机构行政区域的企业迁址引起名称变更的,需重新进行认定,不属于本规程适用范围。
二、企业申请名称变更需提交的资料
(一)简单更名需提交以下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附件1);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3.企业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复杂更名需提交以下资料(其中7-9项材料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提交):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3.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人员情况说明(包括名称变更前后企业职工总数、企业技术人员、研发人员数);
6.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所列知识产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现状的证明材料;
7.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研发项目情况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1、附件2-2);
8.经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